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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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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開發

承裝(修、試)電力許可標準
一、申請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經營場所;
(三)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
(四)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人員;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績。
二、提供材料目錄
(一)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三)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四)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五)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六)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七)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一)至(七)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八)合并的證明材料;
(九)合并前各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除應當提交(一)至(七)項材料外,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十)分立的證明材料;
(十一)業績證明材料;
(十二)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
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績。
三、辦結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第三章 變更
一、適用范圍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及登記事項變更。
(一)許可事項變更。被許可人需變更許可證類別及等級的,應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二)登記事項變更。被許可人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生變化,被許可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變更后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限不變。
二、提供材料目錄
(一)許可事項變更:
1.許可事項變更申請表;
2.法人證明材料和凈資產證明材料;
3.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經營場所證明材料;
4.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的簡歷、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5.專業技術人員明細表、專業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
6.電工作業人員登記表;
7.安全生產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
8.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
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還需要提交相關業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
(二)登記事項變更:
1.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
2.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
3.變更后的法人證明材料;
4.涉及修改單位章程的,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單位章程。
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派出機構管轄的,應當向變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
三、辦結時限
許可事項變更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依法需要聽證、鑒定、專家評審等的,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
登記事項變更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第四章 延續
一、適用范圍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申請。
二、辦結時限
派出機構應當在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延續并補辦相應手續。
第五章 補辦
一、適用范圍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發生損毀的,應當及時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發生遺失的,應當在規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刊登遺失聲明10日后方可向頒發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
二、提供材料目錄
(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補辦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法人證明材料;
(四)損毀許可證原件或者許可證遺失聲明。
三、辦結時限
自收到補辦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有關規定補發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
附件1.流程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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